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母亲,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那么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和时间要怎么确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要怎么判决?

广东 - 潮州 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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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牌法务顾问团

地区:广东 - 潮州

探望权是离婚后未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父母看望子女以维系亲情的一种权利,它不因父母离婚或其他法律事由而割裂,一方探望子女,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第四十八条 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2020-11-16 07:40:5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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