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女方在05年登记结婚生一儿子,2010年因性格严重不合,夫妻感情完全破裂自愿离婚。离婚协议书注明儿子由我男方抚养,女方不需要支付一切费用!今年经过双方情愿达成协议:就是把孩子交给女方抚养,男方不需要支付一切费用,但有探视权!可以在当初婚姻登记机关把协议改了吗?

云南 - 保山 婚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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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云南 - 保山

根据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夫妻离婚后的任何时间内,孩子抚养权都是可以变更的。因为在确定离婚子女抚养权归属时,要遵循“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充分考虑父母双方的经济情况或家庭环境等等因素。如果有抚养权的一方因各种原因不能很好地照顾子女,无法为子女提供一个良好的成长环境,那么另一方自然可以要求变更孩子的抚养权

2020-11-14 14:08:3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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