垃圾短信侵犯了消费者什么权利

江苏 - 南通 人身侵权
1位律师回复

家暴处理法务

地区:江苏 - 南通

侵犯消费者自由选择权的行为;对于垃圾短信的发送者来说,向消费者发送信息无非是为其五花八门的服务项目做宣传,然而消费者往往是不希望接收不需要的服务项目和不希望与之进行通信的,消费者本身有接受某项服务或拒绝某项服务的选择权和自由,有和特定主体通信或拒绝与之通信的选择权和自由,此种权利不容侵犯。

2020-11-08 11:07:47 回复
查看更多
其他人都在看:
南通律师 损害赔偿律师 徐州损害赔偿律师 更多律师>

想获取更多损害赔偿资讯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