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后的诉讼主体变了吗

浙江 - 嘉兴 债务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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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说员

地区:浙江 - 嘉兴

主债权让与对担保责任的影响

原则上,无须征得担保人的书面同意,担保入继续承担担保责任。意味着,债务人不向债权受让人厦行,债权受让人可行使债权人的担保权。

第一,对于物保而言,“主债权让与,受让人继续享有担保物权"的判断,不以抵押登记的变更为条件,抵押人以受让人不是抵押合同当事人、未办理变更登记等为由退出抗辩的,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对于人保而言,“主债权让与,受让人继续享有保证权”的判断,需要以通知保证人为前提。

因此在诉讼中发生债权转让的,诉讼主体可不予变更,当事人的诉讼主体资格和诉讼地位不受影响。

2020-11-05 12:50:5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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