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案件撤回起诉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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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公诉案件撤回起诉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三条 对于提起公诉的案件,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撤回起诉:

(一)不存在犯罪事实的;

(二)犯罪事实并非被告人所为的;

(三)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四)证据不足证据发生变化,不符合起诉条件的;

(五)被告人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负刑事责任的;

(六)被告人是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不负刑事责任的;

(七)法律、司法解释发生变化导致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

(八)其他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

撤回起诉建立在人民检察院已经起诉了的基础上,被撤回起诉就代表着当前的犯罪嫌疑人不需要被追究刑事责任,既然是这样,没有证据表明是当事人实施的犯罪行为的,司法机关就没有权利对当事人采取羁押措施。

2020-11-01 11:33:1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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