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需要备案。财税(2016)36号文第一条第(三)项10点中“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款”,包括土地受让人向政府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在取得土地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的拆迁补偿费用也允许在计算销售额时扣除。纳税人按上述规定扣除拆迁补偿费用时,应提供拆迁补偿协议、拆迁双方支付和取得拆迁补偿费用凭证等能够证明拆迁补偿费真实性的材料。这些材料留存在房地产开发公司备查即可,(建议附在支付拆迁补偿费的会计凭证后做附件)。不需要到税务局备案。以上回答希望对您有帮助,谢谢。
2020-10-30 20:15:51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