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发现我侄子在外面赌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发现未成年人组织或者参加实施不良行为的团伙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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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章 第十四条,九项不良行为:1、旷课、夜不归宿。2、携带管制刀具。3、打架斗殴辱骂他人。4、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5、偷窃故意毁坏财物。6、参与赌博或变相财博。7、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8、进入法律、法规规定的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9、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第三十四条:本法所称“严重不良行为”,是指下列严重危害社会,尚不够刑事处罚违法行为:1、纠集他人结伙滋事,扰乱治安;2、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3、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4、传播淫秽的读物或者音像制品等;5、进行淫乱或者色情、卖淫活动;6、多次偷窃;7、参与赌博,屡教不改;8、吸食、注射毒品;9、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扩展资料:《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关于不良行为的预防第十七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发现未成年人组织或者参加实施不良行为的团伙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发现该团伙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第十九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让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第二十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不得放任不管,不得迫使其离家出走,放弃监护职责。未成年人离家出走的,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及时查找,或者向公安机关请求帮助。第二十二条 继父母、养父母对受其抚养教育的未成年继子女、养子女、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在预防犯罪方面的职责。第二十五条 对于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或者品行不良,影响恶劣,不适宜在学校工作的教职员工,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予以解聘或者辞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20-10-27 19:05:0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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