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2004修正)第九条的相关内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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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2004修正)
第九条 修建跨(穿)越高速公路的桥梁、渡槽、管线等设施,或者在高速公路上临时作业的,应当经公路管理机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造成高速公路及其设施损毁的,建设单位应负责修复或者赔偿经济损失

2020-10-11 16:32:3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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