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是什么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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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十八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设和完善政府监管平台,实现与网约车服务平台信息共享。共享信息应当包括车辆和驾驶员相关信息、营运信息、服务质量以及乘客评价信息等。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和驾驶员的资质审查与证件核发管理。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开展网约车服务质量测评,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网约车平台公司基本信息、服务质量测评结果等信息。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交通运输监察机构应当加强营运监管,维护营运秩序,及时查处违法行为,处理乘客投诉。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交通运输监察机构、公安等部门有权根据管理需要依法调取查阅管辖范围内网约车平台公司的登记、运营和交易等相关数据信息。

2020-10-11 15:57:3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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