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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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一次性困难救助的具体标准由市公安局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另行制定,每个交通事故受害者不得超过十万元,确需要超出上述标准进行救助的,应报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联席会议批准。

2020-10-11 08:09:2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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