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举报假发票犯罪奖励办法
第十条 举报并协助公安机关侦办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收缴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10万元以上,并符合破案条件的,对举报有功人员按照以下标准予以奖励:
(一)收缴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额累计1000万元以上的,最高奖励10万元;
(二)收缴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额累计500万元以上不足1000万元的,最高奖励8万元;
(三)收缴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额累计100万元以上不足500万元的,最高奖励6万元;
(四)收缴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额累计50万元以上不足100万元的,最高奖励4万元;
(五)收缴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额累计10万元以上不足50万元的,最高奖励2万元;
(六)收缴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以上且票面额累计10万元以下的,最高奖励1万元。
2020-10-11 08:01:16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