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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法律顾问
地区:吉林 - 辽源
福建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1997修改)第十四条 房屋拆迁公告发布后,拆迁人应当在拆除房屋之前与被拆迁人就补偿、安置等问题签订书面协议,在书面协议签订之前不得擅自拆除房屋和附属物。补偿、安置协议应当载明补偿形式和补偿金额、安置方式、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违约责任和当事人双方认为需要订立的其他条款。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将拆迁安置补偿情况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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