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食品商贩和城乡集市贸易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

黑龙江 - 鸡西 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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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食品商贩和城乡集市贸易食品卫生管理办法
第八条 一切食品商贩和在集市贸易场所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食品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检验以及食品卫生监督员和市场卫生管理人员的检查管理。食品卫生监督员根据监督检验的需要,可以按照采样标准的规定,无偿抽取适量的食品样品,并开给收据。

2020-10-11 01:21:5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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