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拆迁城镇华侨房屋规定(2004修正)第二条的解释

西藏 - 昌都 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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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西藏 - 昌都

广东省拆迁城镇华侨房屋规定(2004修正)
第二条 在本省的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华侨房屋拆迁,并需要对华侨房屋所有人进行补偿、安置的,适用本规定。

2020-10-10 23:37:3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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