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辖区反洗钱现场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二条是那些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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敦化法务团

地区:天津 - 西青区

宁夏辖区反洗钱现场检查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十二条 检查组应将《现场检查事实认定书》发给被查单位。被查单位应在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对《现场检查事实认定书》所述事实进行确认或提出异议。对《现场检查事实认定书》所述事实没有异议的,被查单位应在每一页加盖行政公章,并由被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有异议的,被查单位应提交说明材料及证据,检查组应予以核实。被查单位超过时限未反馈的,不影响检查单位根据证据对有关事实的认定。

2020-10-10 17:33:3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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