姐姐当初通过媒人介绍与外地一名男子登记结婚,婚前姐姐个人支付房屋首付款,按揭贷款购买了一套预售商品房,但是后来贷款是姐夫负责还清的,现在夫妻双方感情不和闹离婚,进行财产分割时,房屋如果属于姐姐个人财产,针对房产增值部分是否应该给予对方补偿?

河南 - 焦作 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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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法务团

地区:河南 - 焦作

一、新婚姻法,房产增值部分,离婚财产如何分割《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第五条规定:确定了夫妻一方婚前或者婚后购买的房屋产生的增值部分,属于一方个人财产离婚时房屋增值部分不予分割。二、新婚姻法,婚内房屋赠与,离婚财产如何分割《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第六条规定:针对的是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将房产赠与另一方,未过户的,可以撤销赠与行为。也就是说,未过户的赠与属于不产生效力的赠与,说的天花乱坠,把房子给你要和你结婚。没有过户,想什么时候要回去就什么时候要回去了。因此,有人要赠与房产的,先过户。三、新婚姻法,一方父母出资买房,离婚财产如何分割《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此时,即使房子是婚后由父母购买的,如果是产权登记在出资方父母子女名下的,离婚时属于一方个人财产,离婚时不予分割。

2020-10-10 13:31:5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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