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抵押贷款条例(1992修改)第十二条解释是什么

黑龙江 - 齐齐哈尔 仲裁
1位律师回复

律图法律顾问团队

地区:黑龙江 - 齐齐哈尔

福建省抵押贷款条例(1992修改)
第十二条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以其财产设定抵押权的,须经董事会会议通过。但企业章程已有规定的不在此限。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一方,以其在该企业的股份设定抵押权的,应经他方的书面同意和原审批机关批准。

2020-10-10 11:55:51 回复
查看更多
其他人都在看:
齐齐哈尔律师 诉讼仲裁律师 徐州诉讼仲裁律师 更多律师>

想获取更多诉讼仲裁资讯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