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审计局审计证据规范第十三条的解释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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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滨海新区审计局审计证据规范
第十三条 审计组在审计过程中,发现审计证据存在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经局领导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
审计组在审计过程中,发现被审计单位有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或者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的行为,依据审计法规定,持局领导签发的封存通知书,有权封存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

2020-10-10 08:19:3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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