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2002修正)第三十五条是那些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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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2002修正)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职权范围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行政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2020-10-09 13:29:5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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