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粮食经营者粮食最低和最高库存量监督检查办法第六条的解释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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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粮食经营者粮食最低和最高库存量监督检查办法
第六条 在粮食供求基本平衡,价格基本稳定时,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应保持必要的库存量。对能够正常生产经营的,粮食收购企业一般要保持不少于上年度正常经营情况下月均经营量30%的必要库存量;销售企业一般要保持不少于上年度正常经营情况下月均经营量20%的必要库存量;加工企业的原料必要库存量按收购企业标准掌握,成品粮油必要库存量按销售企业标准掌握。

2020-10-08 17:21:0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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