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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海南 - 省直辖
沈阳市粮食经营者粮食最低和最高库存量监督检查办法第六条 在粮食供求基本平衡,价格基本稳定时,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应保持必要的库存量。对能够正常生产经营的,粮食收购企业一般要保持不少于上年度正常经营情况下月均经营量30%的必要库存量;销售企业一般要保持不少于上年度正常经营情况下月均经营量20%的必要库存量;加工企业的原料必要库存量按收购企业标准掌握,成品粮油必要库存量按销售企业标准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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