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人民政府关于毕节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规定第四十一条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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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市人民政府关于毕节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规定
第四十一条 拆迁人、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双方应遵守过渡期限协议,拆迁人不得擅自延长过渡期限;由拆迁人提供周转房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到期不得拒绝迁往安置用房而不腾退周转房。

2020-10-06 20:03:2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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