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相关规定

广东 - 湛江 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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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广东 - 湛江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2020-10-03 08:51:3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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