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划分为10个等级,从一级(人体致残率100%)到十级(人体致残率10%),每级致残率相差10%。致残程度等级划分依据见附录A。
4.5 判断依据
依据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功能障碍及其对医疗、护理的依赖程度,适当考虑由于残疾引起的社会交往和心理因素影响,综合判定致残程度等级。
5 致残程度分级
5.1 一级
5.1.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1)持续性植物生存状态
2)精神障碍或者极重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3)四肢瘫(肌力3级以下)或者三肢瘫(肌力2级以下)
4)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重度排便功能障碍与重度排尿功能障碍。
5.1.2 颈部及胸部损伤
1)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Ⅳ级
2)严重器质性心律失常,心功能Ⅲ级
3)心脏移植术后,心功能Ⅲ级
4)心肺联合移植术后
5)肺移植术后呼吸困难(极重度)。
以上是人体损伤伤残鉴定标准部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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