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城区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2016修订)第九条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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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江苏 - 连云港

宜昌市城区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2016修订)
第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商品房项目预售许可证前,应当选择商业银行,开设该商品房项目预售资金专用账户,并与市房产管理部门、商业银行签订《协议书》。

2020-09-30 09:00:5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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