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房屋建筑拆除工程管理办法第五十条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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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纠纷化解法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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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房屋建筑拆除工程管理办法
第五十条 违法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在施工前未将拆除工程有关资料报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擅自组织施工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020-09-27 10:51:5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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