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有两位同学在课堂上打起来了,有一个还受了重伤,未尽到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使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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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使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2020-09-11 18:01:3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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