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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法务团
地区:云南 - 德宏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41条的有关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欠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在离婚时,对方拿出许多欠条来,是用于共同生活的,夫妻要共同偿还所欠的债务。如果不适用以共同生活的,另一方可以不予以承认。协商不成的,可以找个和夫妻都说得上话的中间人予以调解。如果欠款数目较大,可以去法院诉讼,予以判决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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