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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强奸取保候审,法院通知开庭,会当庭宣判吗
被告强奸取保候审,法院通知开庭,会当庭宣判吗
广东 - 广州
取保候审
2017-08-10 13:24:47
1
位律师回复
律师回复
湛江优选法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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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广东 - 广州
有可能是当庭宣判,也有可能是定期宣判。
2017-08-10 00:53:4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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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庭审当天宣判吗
[律师回复]解析:一般来说,针对强奸罪,并没有实行公开审判的制度,但是会在公开场合宣告判决结果。根据我国相关法规规定,人民法院在对第一审刑事案件进行审理时,必须公开进行。然而,对于涉及到个人隐私的强奸罪案件而言,依照相关法律,并不能公开审理。对于此类无法公开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在开庭当日,于庭上宣告其无法公开审理的原因。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2024-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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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开庭会当场宣判吗
[律师回复]解析: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强奸罪这一类型的案件,通常并不采取公开审判的方式进行审理。然而,在所有情形下,最终判决结果都将以公开的形式宣告给公众知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人民法院对其审理的首个案例,必须依据法律规定,做到公开公正地进行。然而,针对强奸罪这类与个人隐私紧密相连的案件,法律则明文规定依法不得予以公开审理。对于这种需要进行非公开审理的案件,法院有责任在法庭上当庭向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解释不公开审理的原因和理由。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2024-06-02
3.5w 浏览
强奸罪开庭会当庭宣判吗
[律师回复]解析:亦可选择于法庭当场宣告裁决结果,但这取决于是否符合相关条件。符合以下当庭宣判条件者,法庭有权现场宣布判决结果:1、案件事实明确无误。案件事实清晰明了乃是审理案件的基础条件,唯有如此,方能准确运用法律法规,公平公正地做出裁决;若事实模糊不清,便无法强行做出判决。2、必须在法庭内进行宣判。倘若在当事人居住场所进行宣判,则不被视为当庭宣判。3、必须在庭审调查结束后的同一天内宣判,若延迟至次日,则属于定期宣判。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2024-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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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法院会当庭宣判吗
[律师回复]解析:在我国,对于强奸罪这一类涉及到私人隐私的重大犯罪行为,通常不会进行公开审判。然而,在案件审理完毕后,法院会在公共场合对判决结果予以公布和宣告。据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指出,人民法院在审理第一审刑事诉讼案件时,应确保审判过程的公开性。然而,对于强奸罪这类涉及个人隐私的特殊案件,根据法律规定,将依法采取非公开审理方式进行处理。对于此类不公开审理的案件,法院有责任在法庭上向当事人及公众解释不公开审理的具体原因。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2024-05-19
3.9w 浏览
我想问一下,开庭审理强奸案时,原告当事人不在场可以吗?为什么法院开庭却不通知我?
[律师回复]开庭审理案时,被害人(不能称为原告当事人)不在场可以的。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刑事案件开庭审理中,被害人不是必须到庭的当事人,所以在开庭时被害人是可以不到庭,也就可以不通知被害人到庭的。 但如果被害人已经提出要求出庭参加刑事案件审理的,也会通知被害人到庭参加诉讼。 另外,如果被害人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则在审理民事赔偿部分时,会通知被害人或被害人的代理律师参加庭审。
2020-10-17
4.3w 浏览
强奸未遂案件法庭马上宣判受害人不去的话被告会被法院宣判吗?
[律师回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妇女、奸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知识延伸——犯罪未遂处罚原则 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是犯罪未遂的特征与处罚原则。犯罪未遂所具有的三个构成要件或特征也是与故意犯罪的其他停止形态相区分的标志:第一,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这与犯罪预备相区别;第二,犯罪未完成(未得逞)而停止下来,这与犯罪既遂相区别;第三,犯罪停止在未完成形态是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所导致的,这与犯罪中止相区别。 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都是意志以外的因素导致的犯罪未能得逞,是否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是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区分的关键点。 所谓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是指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刑法分则具体犯罪构成要件中的犯罪行为,如《刑法》第236条罪的着手实施行为就是对被害妇女实施暴力、威胁等手段,以达到强行奸淫的目的。可以这样认为,犯罪预备行为是为分则具体犯罪构成行为的实行和犯罪的完成创造便利条件,为其实现创造可能性;而犯罪实施行为则是要直接完成犯罪,变预备阶段实行和完成犯罪的现实可能性为直接的现实性。 从时空阶段上看,犯罪预备只存在于预备阶段,犯罪未遂只存在于实行阶段,而犯罪中止则既可以存在于预备阶段,也可以存在于实行阶段。 犯罪未遂的类型有两对:一是实行终了的未遂与未实行终了的未遂;二是能犯未遂与不能犯未遂(其中,不能犯未遂又可分为工具不能犯未遂与对象不能犯未遂)。前者以犯罪实施行为是否实行终了为标准,后者以行为的实行能否实际构成犯罪既遂为标准。 对于未遂犯的处罚原则问题,应当注意两个方面:一是以既遂犯的处罚为参照,二是适当从宽处罚,即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首先,犯罪未遂应当负刑事责任。其次,由于刑法规定的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此要确定对于犯罪未遂是否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三,在确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况下,要进一步确定是从轻处罚还是减轻处罚。
2020-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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