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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维权顾问
地区:广东 - 清远
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1.不超过1万元的: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按照1:1,按照2%交纳。2.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5%交纳。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每件交纳50元,按照2;2.5%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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