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哪些事务必须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协商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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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些关于合伙企业的重大事项必须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决定。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事务决定分为以下几种情况,其中,需要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共同决定”、“一致同意”、“全体同意”的事项包括:  1.《合伙企业法》第31条的规定:  (1)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2)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3)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4)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5)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6)聘任合伙企业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经营管理人员;  (7)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有关事项。  2.决定合伙协议的签订和合伙协议的修改。  (1)《合伙企业法》第3条规定:“合伙协议应当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  (2)《合伙企业法》第14条第2款规定:“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可以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  3.决定合伙人出资方式。  《合伙企业法》第11条第2款、第3款规定:“对货币以外的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  4.决定委托合伙企业事务执行人。  《合伙企业法》第25条规定:“……也可以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5.决定决议表决办法。  《合伙企业法》第28条第2款规定:“合伙人依法或者按照合伙协议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时,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办法。”  6.决定对合伙企业事务执行提出异议和解决争议。  《合伙企业法》第29条第1款规定:“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可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决定。”  7.决定合伙人同本企业进行交易。  《合伙企业法》第30条第2款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8.决定合伙人增加对合伙企业的出资。  《合伙企业法》第33条规定:“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增加对合伙企业的出资,用于扩大经营规模或者弥补亏损。”  9.决定一定时期或者年度的利润分配或者亏损分担方案。  《合伙企业法》第34条规定:“合伙企业年度的或者一定时期的利润分配或者亏损分担的具体方案,由全体合伙人协商决定或者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办法决定。”  10.决定入伙和退伙。  《合伙企业法》第44条规定:“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合伙企业法》第46条规定:“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企业经营期限的,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二)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11.决定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合伙人的继承人继承合伙人资格和监护人代行继承人权利。  《合伙企业法》第51条第1款规定:“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即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  12.决定退伙人财产的退还办法。  《合伙企业法》第53条规定:“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有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  13.决定合伙企业解散。  《合伙企业法》第57条规定:“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另外,还有两种形式上是“必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实质是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情形,即: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其他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部分或者全部财产份额,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2017-07-23 07:52:2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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