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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十八条

浙江 - 嘉兴 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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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浙江 - 嘉兴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第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需要延续行政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许可机关提出延续行政许可的书面申请,并提交3年以来的基本经营情况;劳务派遣单位逾期提出延续行政许可的书面申请的,按照新申请经营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办理。

2020-07-20 02:19:5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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