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协议约定一方拖欠子女抚养费应向承担违约责任

贵州 - 遵义 子女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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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务说法

地区:贵州 - 遵义


2012年12月10日,原告张某与被告于某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中关于子女抚养及探视的约定为:双方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应于每月15日向原告名下的某银行卡支付抚养费2000元;在不影响孩子学习、生活的情况下,被告每月可以前往原告处所探视孩子两次;被告不按时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孩子抚养费,应承担相当于该费用2倍的违约金离婚后,孩子由原告抚养。但被告在离婚当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之后未再支付,累计拖欠抚养费1万元。原告多次索要无果,便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依约支付违约金2万元。

2020-07-03 03:25:1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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