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方式主要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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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双方在合理期限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不安抗辩权的行使主要是中止履行合同,但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比如是先履行义务人,在对方出现无法履行合同或着将要不履行合同的情况下才可以行使,比如对方转移财产,有逃避债务的嫌疑、经营状况恶化,可能无法履行义务的情况。

2020-06-19 09:53:1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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