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弟是一家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长兼企业法人,最近半年公司经济严重下滑,经统计实际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以上,是否可以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江苏 - 徐州 经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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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江苏 - 徐州

公司法》第100条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2020-06-18 22:11:1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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