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特殊地域管辖具体规定

西藏 - 山南 诉讼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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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桥区法务

地区:西藏 - 山南


1、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2、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
3、 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4、 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
5、 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6、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7、 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8、 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损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受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9、 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法院管辖。
10、 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法院管辖。
以上就是关于民事诉讼特殊地域管辖的概念及其相关解释。民事诉讼特殊地域管辖主要包括十种情形,主要是针对一些特殊纠纷,尤其以合同纠纷为主。因此,在民事诉讼中需要注意纠纷的具体情形以及所适用的管辖,才能确定案件所管辖的具体法院。更多相关知识建议您咨询365网站专业律师!

2020-06-18 19:29:3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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