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孩子送到了离家很近的一所,民办幼儿园的中班,今天孩子回来我发现不对劲,就问发现是被人欺负了,明明是在班里上课学校没有做到监护孩子的职责,想知道教育机构如何处理?

山东 - 潍坊 学前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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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2020-06-18 16:33:5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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