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人是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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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权提出撤销婚姻效力的申请人只能是因胁迫结婚的被胁迫人。这是由于因胁迫而缔结的婚姻,受胁迫方在缔结婚姻关系时,不能真实的表达自己的意愿,婚姻关系违背受胁迫方的意志。为了贯彻执行婚姻自由的基本原则,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让受胁迫方能充分地表达自己的婚姻意志,婚姻法规定,尽管胁迫的婚姻已经成立,但是受胁迫方仍可以在胁迫的婚姻成立后向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提出撤销其婚姻效力的申请。由于胁迫婚姻的另一方当事人在缔结婚姻关系时,并没有违背自己真实的婚姻意思,换句话说,他(她)在结婚时已经明确知道自己将与被胁迫方结婚,且愿意与其结婚,因此胁迫婚姻的这方当事人在婚姻关系成立后,没有提出撤销婚姻效力的请求权。
通过小编的介绍,大家应该知道了什么是可撤销婚姻的法律特征。这种婚姻是有婚姻事实的,但是违背了婚姻自由的原则及当事人意愿,主要体现在包办、买卖婚姻。并且,当事人提出可撤销申请必须在一年内,否则过了这个诉讼期限,当事人再提出的,则视为无效,婚姻也就变了有效婚姻。

2020-06-16 12:47:4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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