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家私营公司的企业法人,最近公司与另一家公司产生合同经济纠纷,少支付了对方10%的定金,经多次协商无果后,对方以我公司涉嫌拖欠货款为由,告将我们告上法庭,法院判决生效后,对我的个人账户进行了冻结,我的账户里就有10%的定金存款,现在法院还想冻结我其他账户,这么做是否合理?

云南 - 丽江 刑事处罚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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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江维权顾问

地区:云南 - 丽江

根据《最高院关于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其价额足以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及执行费用为限,不得明显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 因此,如果您现在被冻结的卡里还有10%定金的数额,法院原则是不能再冻结您其他银行卡的。  再次,《最高院关于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2020-06-14 17:29:1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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