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累计吸引参赌三场次以上或参赌人员20人以上或获利一万元以上的,量刑基准为有期徒刑一年。
开设赌场具有以下情节的,应认定为情节严重,量刑基准为有期徒刑三年:
(一)开设赌场经营达一个月以上或20次以上的;
(二)参赌金额达100万以上或从中获利10万元以上的;
(三)参赌人员在100人次以上的。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在量刑基准的基础上相应增加刑期确定基准刑:
(一)赌博每增加一次,增加三个月确定基准刑;
(二)开设赌场每增加一个经营地点,增加六个月确定基准刑;
(三)开设赌场经营时间每增加一个月,增加六个月确定基准刑;
(四)参赌金额每增加20万元或获利每增加2万元的,增加一个月确定基准刑。
2020-06-08 17:56:23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