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侵权责任主体是谁

广东 - 中山 消费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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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诉讼法务

地区:广东 - 中山


1、产品责任法律关系的权利主体
2、产品侵权法律关系义务主体
(1)生产者

一,成品制造者。成品制造者是产品责任的主要承担者。第
二,零部件制造者、原材料生产者。产品缺陷由零部件制造者、原材料生产者造成的,受害人向其请求损害赔偿时,应承担侵权责任。第
三,准制造者。对他人制造的产品像自己制造的产品一样进行销售或者以其他形式经营,视为制造者。
(2)销售者
销售者是指生产者外的产品经销商。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或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产品责任中的销售者应满足的条件是:第
一,以经营该产品为业的人,例如,私车转让人不是销售者;第
二,此种经营应是长期的,而不是临时或偶尔的;第
三,不要求该致害产品是其主营业或唯一的营业。
产品质量法》第43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2020-05-26 20:56:1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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