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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江苏 - 南通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在政府征地过程中自建房被违法强拆的,被拆迁人可以向当地的征地主管部门投诉,比如市县级人民政府,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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