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娃和同事发生争执有肢体冲突,闹到公安局去了,因为我孩子是被打的我要一个说法,民警当时说会立案对双方进行调查的,但是后面不知道什么原因撤销了,我想知道这种的有什么规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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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致人轻伤,公安局立案后又撤销案件,应当告知受害人或者报案人。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2020-04-07 21:59:2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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