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小区的一个大姐,她常年遭受丈夫的家庭暴力,她又不敢说出来,怕丢人,她丈夫天天喝酒,有时候回来还打孩子,他现在决定离婚,要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损害赔偿,法院在判决离婚损害赔偿时,对于数额的确定标准是什么?

江苏 - 淮安 离婚
1位律师回复

淮安法务

地区:江苏 - 淮安

法院在判决离婚损害赔偿时对于数额确定的标准供您参考:
1、加害人过错程度。可以作为对加害人制裁轻重的指标。过错严重的,给受害人造成情绪伤害,造成受害方严重精神利益损害的,应酌情增加抚慰金的数额;如果加害人只有轻微过失,抚慰金数额也可相应减轻。
2、精神受到损害的程度。可以考虑受害人所遭受精神伤害和精神痛苦的程度,如是否出现愤怒、恐惧、焦虑、沮丧、悲哀等情绪障碍;是否因精神和感情受到损害导致身体患病;是否精神抑郁、恍惚,影响工作和生活;是否有精神疾病等等。由于其损害结果涉及人的身体和精神方面,必要时可委托医疗单位作出相应判断。
3、具体的侵权情节。如重婚与通奸相比,重婚过错行为更为严重,危害性更大,属情节恶劣。而通奸行为相对来说,其情节较轻。
4、其他相关因素。如双方结婚年限,双方结婚时间长短,双方婚后的感情,无过错方对婚姻生活的付出等等因素都应当作为赔偿考量因素。离婚损害赔偿在诉讼时提出是需要提供证据证明的,注意收集和保留对方存在过错的证据。

2020-03-03 21:31:00 回复
查看更多
其他人都在看:
淮安律师 婚姻家庭律师 徐州婚姻家庭律师 更多律师>

想获取更多婚姻家庭资讯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