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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黑龙江 - 绥化
从债权人处骗走借条撕毁,从实质上看,与抢夺、诈骗他人财物并无区别。对于此类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曾通过“(2000)刑他字第9号批复”明确:被告人以暴力、胁迫手段强行夺回欠款凭证,并让债权人在被告人已写好的收条上签字,以消灭其债务的行为,符合抢劫罪的特征,应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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