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最近在县里开了一家食品店,但是旁边儿没过几天也开了一家食品店,但是李某开的这个食品店,它的经营的食品对张某的商标权和商号权进行了侵害。给张某他带来了损失。那么张某他能否要求对方承担侵犯商标权和商号权以及不正当竞争行为。造成的损失给予赔偿吗?

江苏 - 连云港 经营管理
1位律师回复

包头答疑法务

地区:江苏 - 连云港

您好, 无权。只要他人在其商店附近经营同类商品没有侵犯经营者的商标权,根据公平原则,经营者无权禁止他人在其商店附近经营同类商品。问题中,李某经营与张某同类的商品,是正常的经营谋略,属于允许存在竞争的行为。该行为并未侵犯张某的权利,是正常合法的经营行为,同样受法律保护。因此,张某无权禁止李某在其食品店附近经营同样的商品。但是,如果李某在经营同类商品时有侵犯张某商标权、商号权或有其它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张某可以要求李某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

2019-12-04 05:48:30 回复
查看更多
其他人都在看:
连云港律师 公司经营律师 徐州公司经营律师 更多律师>

想获取更多公司经营资讯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