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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答疑法务
地区:江苏 - 连云港
您好, 无权。只要他人在其商店附近经营同类商品没有侵犯经营者的商标权,根据公平原则,经营者无权禁止他人在其商店附近经营同类商品。问题中,李某经营与张某同类的商品,是正常的经营谋略,属于允许存在竞争的行为。该行为并未侵犯张某的权利,是正常合法的经营行为,同样受法律保护。因此,张某无权禁止李某在其食品店附近经营同样的商品。但是,如果李某在经营同类商品时有侵犯张某商标权、商号权或有其它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张某可以要求李某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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