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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浙江 - 嘉兴
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证据规定》第38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的,证据交换日相应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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