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A在某经销商购买手机一部,4天内因质量问题无法使用,经销商说必须要送检生产商得出结果后方能按三包规定执行,且消费者A将手机交给经销商由经销商送达生产商检修,经销商同时承诺当维修结果出来以后会通知A。现经过30天,经销商未通知A,此案是否可以定性为违反三包法30日之规定?

广东 - 阳江 消费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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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三包有效期内,因生产者未供应零配件,自送修之日起超过90日未修好的,修理者应当在修理状况中注明,销售者凭此据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产品。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因修理者自身原因使修理期超过30日的,由其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产品。费用由修理者承担。

2019-10-30 12:48:2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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