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8月19日17时,龙某、刘某伙同莫某在一家公园里面用“猜宝”的形式引诱前来观摩的老百姓上当,其中一位姓李的妇女,花了500块钱下注,后面识破了骗局,龙某强行把这钱拿走,刘某掩护龙某逃跑了,他们的行为涉嫌诈骗罪吗?为如何判刑?

黑龙江 - 伊春 刑事犯罪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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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猜宝”的形式骗取他人财物,骗局被识破后,便公开抢劫。日前,负责抢钱的龙某和负责掩护的刘某,一同被高明法院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  2006年8月19日17时许,龙某、刘某伙同莫某(不捕)等人在高明区荷城街道松涛街妇幼保健院后侧,用“猜宝”的形式引诱人赌博骗取他人财物。赌博过程中,一名姓李的妇女,发现了龙某等人的骗局,要求取回下注的500元。龙某强行将该500元抢走。刘某用身体阻挡掩护龙某逃离。  庭审中,被告人刘某辩称其没有实施抢劫行为。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的行为符合抢劫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遂作出上述判决。

2019-10-29 10:19:4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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