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某在网上认识了一位16周岁的女士,并且把对方邀约到家中,进行见面。但是双方这是双方自愿的,且未发生性行为,这样的情况下。他们是否构成强奸罪,他的家中会不会构成聚众淫乱罪的场所呢?

内蒙古 - 赤峰 刑事犯罪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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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答疑法务

地区:内蒙古 - 赤峰

不构成犯罪。题目中叙述为青年,因此超过14周岁,双方自愿且未发生性行为,因此不构成强奸罪;同时,方某家中不属于公共场所,同样也没有发生性行为,因此也不构成聚众淫乱罪

2019-10-28 02:48: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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