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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谈判法务
地区:浙江 - 绍兴
您好,问题中,甲不能以其承包的价格远高于正常承包费为由主张乙厂欺诈。乙厂负责人仅表示有很多人愿意承包该厂经营权,并未有具体的表示,即并未表示有多少以什么价位愿意承租该厂经营权。同时,甲作为乙厂的职工,对乙厂的经营情况等各方面的信息应有一定的了解,因此,乙厂不存在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的情况,即乙厂的行为并不构成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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